2026年盐城市区公办小学、初中施教区内生源资格认定办法修订说明
时间:来源:九考网一、修订背景
根据国家《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2014年5月,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盐城市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内生源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盐教发〔2014〕1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实施以来,《办法》有力保障市区义务教育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有力规范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有力推动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被市区广大人民群众广泛接受和认可。
近年来,因相关行政部门机构调整、职能变化,《办法》中部分表述不再符合当前实际,需重新修订。
本次修订认真落实国家《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立足市区义务教育发展实际,在保持总体稳定基础上,对原《办法》中相关表述进行修订,充分保障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二、上位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3.《盐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4.国家和省义务教育招生相关政策文件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关于发文机构调整。拟将原发文单位“盐城市教育局、盐城市公安局、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盐城市规划局、盐城市城乡建设局”,调整为“盐城市教育局、盐城市公安局、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关于“认定内容”中“关于户籍的认定”。拟将原《办法》中“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在施教区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凭居民家庭户口簿或适龄儿童少年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所提供的信息进行认定)。非市区户籍的住户和市区户籍的空挂户,由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区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后统筹协调到市区相关学校就读”,修改为“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施教区范围内(凭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进行认定)”。
3.关于“认定内容”中“关于房产的认定”第1项提出的《房屋所有权证》。拟将原《办法》中所有《房屋所有权证》表述,修改为《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
4.关于“认定内容”中“关于房产的认定”第4项提出的无房证明事项。拟将原《办法》中“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表述,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无房证明”。
5.关于“认定内容”中“关于房产的认定”第5项“根据市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这一表述,修改为“根据市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规定”。“被征收(拆迁)”,统一修改为“被征收”。
6.关于“认定内容”中“关于房产的认定”第7项中“从2011年起,凡已用于施教区生源资格认定的住房在小学阶段6年、初中阶段3年内,不作为其他家庭新生入学资格认定的条件”这一表述,修改为“凡已用于施教区生源资格认定的住房,原则上在小学阶段6年、初中阶段3年内,不再作为其他家庭新生入学资格认定的条件”。
7.关于有效期限等事项。原《办法》未明确有效期限,本次修订拟设定有效期为5年。《盐城市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生源入学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盐教发〔2014〕1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