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舟山市定海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转学插班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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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公平入学机会,特制定定海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转学插班办法。
一、转学插班对象
(一)小学转学插班对象:学区内户籍生及政策性对象;学生本人或父母学区内持有房产的对象;父母持有定海区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的对象。
(二)初中转学插班对象:原则上只受理学区内户籍生及政策性对象。
特别规定:
1.房产性质须为住宅用房,房产以住房产权证为准(属于共有房产权证的,产权证上须有明确的份额约定,入学对象及其父母份额合计须达到51%及以上,方可认定为父母房;属于拆迁安置协议的,以原房产持有人为准)。
2.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范及定海区实际,学生在休学期内、学期中途、起始年级第一学期、毕业班第二学期不转学。定海城区各校之间原则上不转学,因父母购买房产且符合“长幼随学”政策的可申请。已经在本区公办学校就读的无户无房随迁子女原则上不受理,符合“长幼随学”政策的可申请。
3.停招学校剩余年级转插班仍保持该校原学区不变。
二、转学插班规定
1.受理方式:转学插班一年安排两次,春季转插班的预报名时间为1月10日至1月20日期间,秋季转插班的预报名时间为6月15日至6月30日期间。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智能手机端“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在线预登记,具体申请方法等内容通告可关注微信公众号“舟山定海教育”发布。
2.录取规则:坚持公办为主、统筹协调等原则实行分类录取。即户籍生按有户有父母房、有户有祖辈房、有户无房顺序录取,同等条件的以学生户籍迁入时间先后次序录取;仅有学生本人或父母房产的以房产取得时间先后依次录取;符合持《浙江省居住证》条件的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先保障父母和学生本人均持有居住证的,再保障父母持有居住证的对象,同等条件的考虑父母居住证取得时间。符合“长幼随学”的在同类条件下优先录取,政策性对象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转学插班受各校办学规模以及班额限制影响,因学区学校无学位而无法被录取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其他有空余学位的学校,不能安排的转学申请事项终止,学生仍在原学籍校继续学业。
三、学校学位规定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位最高不得突破省定基准学位,个别学校因教室空间受限的下调学位
四、其他强调事项
1.学校对于在本区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转学插班学不得另设门槛,要简化手续零跑次,确保符合条件的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招尽招、应入尽入。
2.转学过程中严禁出现各种形式的挂读、试读等违反浙江省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现象,严禁学校借政策掐尖招生。及时办理学生学籍迁移工作,确保“人籍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