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三明市沙县区幼升小招生入学最新政策
时间:来源:九考网根据国家和省、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有关精神,为规范本区小学招生管理,深化招生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结合本区小学教育工作实际,对2026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原则
(一)免试入学原则。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免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二)划片招生原则。按照相对就近原则,进行划片招生。
1.适龄儿童以户籍或父母居住地房产(房产产权占比需达三分之一及以上)为依据,按照招生委员会划定的片区入学。
2.随迁子女,按照招生委员会划定的片区到指定学校入学。
(三)按时入学原则。小学入学年龄必须年满六周岁,即2020年8月31日(含)前出生,年龄认定以户口簿为准。
(四)公开公正原则。努力保障适龄儿童入学机会均等,不断健全、完善招生公开制度,畅通社会反映问题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正、公开、公平。
二、招生计划
(一)各乡(镇)中心小学(含中心学校小学部)按照乡镇辖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数制定招生计划。
(二)2026城区小学招生计划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教育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4号)等精神,各小学起始年级班生规模不得突破45人,如果出现片内生容纳不下的情况,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三、招生资格类别认定
(一)片内适龄儿童认定
1.有房有户:适龄儿童户籍在学校片区内,且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该学校片区拥有房产。需提供户口簿、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土地证原件认定。
2.有房无户:适龄儿童户籍不在学校片区,但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该学校片区拥有房产(含新购商品房)。需提供户口簿、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土地证原件认定;若为新购商品房,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税务发票原件认定。
3.有户无房:适龄儿童户籍在学校片区内,但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无房产(无需家长提供无房证明,由区教育局统一核查确认)。需提供户口簿原件认定。
4.祖辈房产:适龄儿童户籍在沙县区乡镇以及街道办所辖偏远村(不含城中村),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无房产(无需家长提供无房证明,由教育局统一核查确认),但适龄儿童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学校片区有房产。需提供户口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土地证,能体现双方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等原件认定。
5.租住公租房或廉租房:适龄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无房产,且已由住房委员会统一安排租住公租房或廉租房。需提供户口簿、公租房或廉租房的申请审批表及授权书等原件认定。
(二)三明生态工贸区管委会、三明高新区管委会企业职工子女认定在三明生态工贸区管委会、三明高新区管委会企业工作满6个月及以上,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其子女可按相关标准认定入学资格。需提供用工合同、社保缴交证明,以及经企业,三明生态工贸区管委会、三明高新区管委会审核确认的《企业职工子女入学申请表》原件;同时需提供上述所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供核查备查。
1.金沙小学、金沙第二小学。接收三明高新区管委会企业职工子女。
2.三明教育学院附属小学。接收三明生态工贸区管委会企业职工子女。
(三)政策性照顾对象子女认定及入学安排
依法依规落实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等教育优待政策,全面实行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制度。根据省教育厅、省军区原政治部《关于福建省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办法》(政联〔2013〕1号)、《关于〈福建省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闽政联〔2017〕1号),省公安厅、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公综〔2018〕140号),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应急〔2019〕5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子女在闽就读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210号)、《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闽政台〔2018〕40号)等精神,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台商子女,将根据其居住片区,结合家长意愿安排就读学校。根据《中共三明市沙县区委会议纪要》(〔2024〕19号),原则同意区人武部在职文员子女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参照现役部队子女招生相关意见执行。具体认定要求如下:
1.军人子女。需提供户口簿、军人身份与工作证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资格证明信)等原件用于认定。
2.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需提供户口簿、公安英烈证明或伤残证明等原件用于认定,并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一份备查。
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提供户口簿、消防救援工作身份证明等材料认定。
4.台商子女:指在沙投资的台湾同胞子女,以及在沙台资企业工作的台籍工作人员子女。需提供父母户籍证、营业执照(或股东协议书)、聘书,以及能证明子女年龄和学历的证件(如居民户口簿、居住证等)原件用于认定,并提供上述所有证件的复印件各一份备查。
(四)小产权房适龄儿童认定
小产权房认定标准:由城区街道下属村(居委会)建设的改善居住条件的保障性住房,以及三明高新区管委会开发的,具备人员集中居住、生活区配套服务设施齐全、拥有物业管理等社区功能的集中居住小区,认定为小产权房。公司、企业等建设的供内部职工居住的职工宿舍、单体楼房,不在此范围内。适龄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城区购买小产权房,且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经学校入户调查确认后,可按相关要求认定入学资格。需提供《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户口簿、近一年的水电费缴费凭证原件用于认定。
(五)随迁子女认定及入学安排
随迁子女入学,需提供户口簿、居住证(县外的需提供)、租房合同原件(含房东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务工合同(营业执照)等材料就近到指定学校报名。(若随迁子女报名人数超出学校招生计划,实行电脑随机派位确定入学人选;未被录取学生由区教育局统筹协调,安排到就近学校入学。)
1.居住在沙溪以北的随迁子女可以到凤岗中心小学报名入学;
2.居住在三明市教育学院附属小学、沙县区金古小学、沙县区翠绿小学片区的随迁子女可就近到居住片区学校报名入学。
(六)少体校招生
少体校招生工作,严格按照《沙县区文化和旅游局沙县区教育局关于加强沙县区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文化学习的工作意见》(沙文旅规〔2023〕1号)要求执行。
四、招生办法
(一)报名时间及地点
1.乡镇中心小学(含中心学校小学部)报名时间:8月30日至31日,9月1日正式上课;报名地点:相应片区学校。
2.城区小学报名时间:
(1)线上报名。
时间:6月15日至7月3日下载闽政通app并注册(已注册的家长直接登入),操作步骤见
(2)线下报名。
时间:7月2日至3日,报名地点:相应片区学校。
(二)录取批次及录取办法
首先招收经学校审核认定的片内适龄儿童,三明生态工贸区管委会、三明高新区管委会企业职工子女和政策性照顾对象子女;在学校有剩余学位的前提下,再招收父母购买且已入住小产权房的适龄儿童和指定报名学校的随迁子女。以上招生工作结束后,根据城区各学校剩余学位情况,对多孩子女“长幼随学”或其它特殊原因,提出调剂申请的适龄儿童,家长提交材料后,由拟就读学校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上报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初审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家长补充完善材料。
(三)报名须提供的资格审核材料
1.户口簿、居住证(县外的随迁子女需提供)等;
2.房产证明: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土地证,新购商品房提供购房合同、购房税务发票等。商业用店面、房产协议、公证书不作为房产划片依据;
3.随迁子女入学提供租房合同、房东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务工合同(营业执照)等。
(四)志愿填报
志愿填报实行“1+1”模式,其中“1”为本片区学校,另一个“1”指优先调剂学校,申请理由仅限多孩子女“长幼随学”和“其它特殊原因”两类。
(五)招生程序
1.发布招生公告:各学校须于6月15日前,在学校门口张贴招生公告,明确招生相关要求;
2.实名认证申请:学生家长需下载“闽政通”APP,完成实名认证,为后续报名做好准备;
3.招生对象在线报名(6月15日-7月3日):符合招生条件的对象,需在招生服务平台完成报名登记。若家长无上网条件、网络报名不成功,或报名材料(如公租房、廉租房、小产权房等)无法在线认证,可于7月2日至3日,前往对应就读片区学校办理现场报名,提交户口簿、房产证等相关材料供审核;学校需做好现场报名对象的线上填报指导及材料核查工作;
4.材料审核(7月4日-7月15日):各学校依据招生服务平台家长提交的各类材料,组织专人开展入户调查(对线上无法确定的招生类型如祖辈房产等)和材料审核工作;
5.公布片内适龄儿童,三明生态工贸区管委会、三明高新区管委会企业职工子女,政策性照顾对象子女拟录取名单及学位情况(7月16日-20日);
6.公布父母购买且已入住小产权房的适龄儿童和指定报名学校的随迁子女拟录取名单(7月21日-25日);
7.公布因多孩子女“长幼随学”等特殊原因提出调剂申请的片内适龄儿童名单(7月26日-7月30日);
8.各校公布录取名单(8月1日)。
(六)注意事项
1.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招生服务平台报名,或未到片区学校办理线下报名手续的,可于8月26日至27日到片区学校办理补报名。若片区学校学位已满,沙县区户籍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至有剩余学位的城区小学就读;非沙县区户籍适龄儿童如不服从教育局招生安排,须提前做好回户籍地学校就读的准备;
2.家长提交的报名信息须真实有效,且只能根据招生片区类别,到1所对应学校报名登记。若存在提供虚假证明、在2所及以上学校报名登记等情况,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该生对应片区入学资格,由教育局统筹安排至有剩余学位的城区小学就读;情节严重的,上报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符合招生条件未被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非沙县区户籍适龄儿童,须提前做好回户籍地学校就读的准备。
五、招生要求
(一)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各学校需采取设立咨询热线、印发公开信等多种形式,全面宣传招生政策,确保家长清晰知晓相关规定。要深入社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展片区生源摸底核实工作,精准掌握适龄儿童信息。同时,积极引导家长树立“适合孩子的教育就是最好的教育,适合孩子的学校就是最好的学校”的正确教育观念,动员片区内适龄儿童在规定时间内,到对应服务片区小学报名,确保报名工作无重报、无漏报。严禁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开展非法办学活动。
(二)严格招生资格认定
各学校须成立招生资格审核工作领导小组,选派责任心强、工作严谨的教师参与审核工作,并于2026年6月15日前,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送初教股备案。经办人、审核人、校长对招生资格认定工作全程负责,若发现审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律由教育系统纪委启动责任倒查机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不动产登记中心需配合做好房产、土地信息核对及房产信息证明出具工作;公安局需配合完成一年级新生身份信息核对,依法查处招生过程中使用假证的违法行为。
(三)严格控制班生规模
各学校要严格执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消除义务教育阶段大额专项规划的通知》(闽教基〔2018〕64号)文件要求,规范学籍管理,有序推进招生入学工作,严格控制班级招生规模,坚决杜绝大班额、超大班额现象。
(四)规范招生行为
1.严禁招收不及龄学生,学生身份信息在报名时直接录入学籍报名管理系统进行核实;若在全国学籍管理系统录入过程中,发现学籍身份信息不实或学生不及龄,一律予以清退;
2.严禁各学校在招生过程中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招生条件的学生入学,包括符合条件的特殊教育随班就读学生;
3.严格落实《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中小学严禁违规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跨区域招生,严禁以“意向登记”“预录取协议”“保底录取协议”“分班保证协议”等名义变相提前招生,严禁在招生环节收取“择校费”“意向金”等费用,严禁将招生录取与“捐资助学”“教育基金”等各类赞助行为挂钩;
4.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编班,各学校须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相关要求,严禁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要推进师资均衡配置,实行学生随机分班,全面落实均衡编班工作。学校编班方案、实施过程及最终结果须向家长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程序公开透明;编班结果一经公示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五)实施阳光招生
各学校需在规定时间内,公示各类招生报名名单、剩余学位数及正式招生名单。教育局和各学校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公开咨询服务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招生全过程的监督,及时回应、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各类招生相关问题。
(六)保障残疾儿童入学权益
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08〕10号)要求,各学校要扎实开展残疾儿童入学摸底调查和宣传动员工作,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到施教区学校随班入学,或到区特殊教育学校、三明市特殊教育学校入学,对重度残疾不能到校就读适龄儿童安排送教上门服务。各学校不得拒收施教区内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残疾适龄儿童。
(七)严肃招生工作纪律
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学校招生相关材料需妥善保存,留存期限不少于三年,以备核查。教育局要加强对各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相关规定跨片区招生、私自招收借读生等行为,教育局将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对学校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相关人员职称晋升资格,取消本年度校长及学校评先评优资格,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教育局小学招生咨询电话:0598-5758953
教育系统纪委监督电话:0598-5855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