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湘潭市雨湖区幼升小、小升初招生入学最新政策

来源:九考网

2026年湘潭市雨湖区幼升小、小升初招生入学最新政策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学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6)的通知》(教基厅函〔2026〕8号)、《湘潭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湘潭市2026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潭教发〔2026〕5号)等文件精神,为持续提高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水平,不断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维护良好教育生态,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教育焦虑,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教育获得感,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教育焦虑,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学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6)的通知》(教基厅函〔2026〕8号)、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湘发〔2023〕3号)等文件精神,坚决遏制违规招生入学行为。

3.坚持属地管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义务教育实行“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的规定,全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由区教育局统筹协调,组织实施。

4.坚持公平公正。把公平公正作为招生入学工作的基本价值取向,着力完善制度体系,着力健全体制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招生入学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二、招生办法

1.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区教育局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充分考虑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布和规模、行政区划、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招生片区范围,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整体上相对就近入学。根据学校布局和办学条件,确定下达全区域范围内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对学位紧张的区域,区教育局将建立学位预警机制,加强宣传解读,合理引导家长预期。

2.明确入学条件。凡年满六周岁儿童依法注册入学,入学年龄原则上截止日期以当年8月31日为准。本区乡镇学校入学年龄截止日期以当年12月31日为准,同时学位富余的城区学校可放宽到12月31日。各学校应在本校招生方案中明确入学年龄截止日期。入学报名应提供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和不动产权证(或原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等资料。学生户口簿住址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家庭住址(即不动产权证,或原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等)为入学依据。

3.健全有序录取机制。全区各学校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总体要求,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和法定监护人住房情况,依据“房户一致”优先原则,在划定的招生服务范围内按生源排序的相关规定接收学生,切实保障入学机会公平。片区内报名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的,学校应全部录取;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或学校实际办学承载能力的,按照已公示明确的规则录取(热点学校可以建立符合政策的录取规则,经区教育局备案后,应在招生之前向社会公开录取规则),其余未录取学生由区教育局在相邻片区就近协调安排入学。

4.统一组织网上报名。雨湖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使用全市统一的网络平台进行报名、审核、录取。所有学生入学必须在平台上报名,学校不得自行接受报名。推进区域内户籍、房产、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推动中小学新生入学“高效办成一件事”。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5.规范民办学校招生。根据国家省市政策,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不得跨县市区招生。雨湖区范围内无民办学校,所有适龄儿童的入学都按公办学校的入学要求进行报名,小学毕业生申报初中民办学校也不得跨县市区报名。

6.规范随迁子女入学。全面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不得要求提供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人口集中流入地区要增加公办学校招生计划、加大公办学位供给力度,推进优质公办学校挖潜扩容,不断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义务教育资源充足的非人口集中流入地区要实现随迁子女仅凭居住证入学,取消附加或限制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有序入学。

7.保障特殊儿童入学。依法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需经本区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后提出安置建议,对具备学习能力能够到普通学校就读的,优先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认定为不适宜接受普通教育且能到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应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或者普通学校的特教班就读;对残疾程度严重,不能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学校提供送教上门等服务,2026年秋季全区要落实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比例不得超过10%。

8.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待对象,本区按照上级有关政策文件要求,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9.落实控辍保学机制。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坚决守住不让适龄儿童失学辍学的底线,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认真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随迁子女、涉案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入学工作,加强关爱帮扶和教育资助,做到排查无遗漏、帮扶有力度、就学有保障。

10.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实行网上报名、录取和注册学籍联动机制,做到“一人一号,籍随人走”。所有学校招生一律通过网络报名平台进行,擅自通过招生网络平台外自行组织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凡到区外就读学生若非招生平台生成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的录取名册内的学生,将按照要求一律不得放行学籍。

11.关于插班转学。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消除大班额专项行动的通知》(湘政办函〔2017〕99号)、湘潭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转学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2026年秋季非起始年级需转入本区公办中小学就读的,请在8月25日前准备以下资料扫码进行登记,逾期不予登记办理。

1.户籍迁移类:学生户口簿。

2.居住地变更类: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学生户口簿(户口簿无法明确亲子关系的,需补充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经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等)。

3.其他类:根据转学具体原因“一事一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变动需转学的,需提供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学生户口簿(户口簿无法明确亲子关系的,需补充提供出生医学证明)、转入地居住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居住证和养老保险证明需连续缴纳满1年及以上,且缴费状态正常)。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当期转学资格。

8月25日后义务教育学校根据空余学位情况,按“有户有房、有户无房(一)、有房无户、有户无房(二)、无户无房”的生源类型顺序接收。符合转学条件但申请学校无空余学位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至其他相对就近有学位的学校。家长不接受统筹安排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转学申请。接收后学校将在秋季开学前电话通知家长到校报名并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三、招生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招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社会涉及面广、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工作,各学校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主动协调,强化服务,努力把2026年招生工作做实做好。各学校要根据本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于5月30日前报区教育局备案。各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指导督促招生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招生处理不力或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学校年度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各学校暑假期间要将招生扫尾工作接待日安排和招生负责人电话告知传达室值班人员,并要求值班人员做好登记和解释工作。各学校原则上在8月1日前将辖区内应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监护人,督促其按时入学。

2.加强政策宣传

切实做好新闻宣传引导,要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点,就关键政策、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要依法依规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开招生入学实施方案、具体工作办法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招生录取期间,各校要向社会公布咨询、举报电话(信箱)等,接待群众咨询,妥善处置来信来访。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服务范围要在招生学校、小学毕业学校、招生服务范围村组(社区)、乡镇(街道)和媒体公布。

3.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各校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在报名前提出申请,报属地学校、乡镇街道、区教育局备案。

4.严肃纪律要求

各校必须严格遵守《中共湘潭市教育局委员会 中共湘潭市纪委市监委驻市教育局纪监组关于严肃全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纪律的通知》(潭教党通〔2026〕3号)的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免试规定,各学校均不得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不得通过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班(培训机构)等进行招生,不得利用中介机构或培训机构等变相违规招生。入学后按照“阳光分班”实行随机均衡编班,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快慢班。严禁以“校园开放日”等名义进行违规招生宣传或考察学生、家长。

5.实行阳光招生

各校要做到政策公布,范围公示,录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在阳光下运行。招生期间,各学校的招生电话要保持畅通,要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6.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为严肃招生纪律,维护招生秩序,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和个人按照文件从严查处。

该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一年。未尽事宜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咨询电话:58218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