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平乐县民办小学、初中招生入学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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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6年义务教育阳光招生工作的通知》(桂教基教〔2026〕13号)精神,为做好平乐县2026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全国、全区教育大会和基础教育工作会议部署,坚持义务教育公益普惠属性,强化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按照“统一管理,同步招生”原则,完善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制度,规范招生工作秩序,树立正确办学理念,大力促进教育公平,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努力办好优质有特色、公平有质量的民办义务教育。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公办民办学校互不享有招生特权原则。坚持公办民办学校一视同仁、公平发展、互不享有招生特权,推进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平稳有序实施,促进全县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教育公平,营造良好教育生态。
(二)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原则。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关于免试就近入学规定,推进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
(三)坚持自愿选择原则。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以下简称:学生)和家长的选择权和自主权,在自愿选择的前提下报读民办学校,不得违背学生和家长的意愿。
(四)坚持公正公开原则。民办学校的招生方案、招生简章、招生计划和录取结果等都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招生办法
(一)确定招生范围。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6年义务教育阳光招生工作的通知》(桂教基教〔2026〕13号)精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仅限在本县域范围内招生。
(二)下达招生计划。民办学校要根据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提出当年招生意向,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教育局报批。县教育局将依据辖区内生源分布及数量、学校布局等因素进行审核,正式下达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招生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三)制定招生方案。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以及县教育局下达的2026年招生计划和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学校招生方案。招生方案必须包括:学校名称、学校地址、收费标准、招生范围、招生计划、住宿情况、招生咨询电话及招生日程等内容。民办学校招生方案须经县教育局审批后方能对外公布并实施。
(四)公布招生简章。民办学校依据本校招生方案内容制定2026年招生简章,报县教育局备案后在规定的时间向社会公布。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五)组织报名。公办民办学校实行同步信息登记和报名。
1.报名方式:公办民办学校实行同步信息登记和报名。
2.招生对象:
(1)户籍为平乐县区域适龄儿童少年;
(2)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3.民办学校在面向社会招生前, 应在校园内及学校网站上公布优先考虑的报名人数。当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范围内的招生计划时,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小于招生计划时,应将已报名人数全部录取,剩余学位在招生范围内面向社会招生。小学毕业生选择直升进入本校初中部就读的,将不得再填报其它民办学校志愿。
4.报名办法
(1)学生在监护人的指导下可自愿选择到意向民办学校报名,但不能同时兼报公办、民办两类学校。
(2)民办学校不得擅自以选拔、挑选生源为目的对学生设定任何限制性报名条件。
(3)学生务必在家长指导下进行报名,报名时所填写或选择的个人信息及选项应真实、准确,填写完毕后务必仔细校对所有报名信息并确认无误后再提交。因个人原因误报、错报、漏报或学生未经监护人同意擅自报名等情况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填报人或其监护人自行承担;故意填写虚假信息骗取报名、录取资格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取消其民办学校的录取、就读资格。
(六)规范录取程序。民办学校录取工作在县教育局的统一监督下,先对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的学校按照录取顺序实施电脑随机录取,再对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学校按照录取顺序实施直接录取。
1.电脑随机录取。报名人数大于相应招生范围内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须在县教育局的监督下,学校组织并通过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电脑随机录取时,按照已公布的录取顺序,以民办学校为单位由系统给每一位报名的学生随机分配一个录取顺序号,根据招生计划按照录取顺序号进行录取。电脑随机派位过程邀请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家长代表等参与监督,确保录取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2.直接录取。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相应招生范围内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须按照已公布的录取顺序直接录取全部报名学生,民办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四、工作要求
(一)严肃招生纪律。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提出的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纪律,认真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相关要求,依法办学,规范招生,自觉维护义务教育公益普惠属性,促进义务教育公平而有质量发展。
(二)强化监管问责。县教育局将进一步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违规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违规的民办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依照有关规定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三)加强宣传引导。县教育局加强管理和指导民办学校在本辖区内的招生及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民办学校要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通过校园公示栏、网络等途径及时向社会特别是广大学生家长公布经市教育局备案或同意的招生简章、招生结果、招生咨询办法等信息。在开展招生宣传时必须规范、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宣传本校高考、中考录取率、成绩和排名,不得在招生简章或其它形式的招生宣传中出现违背义务教育公平原则及自治区、桂林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政策的内容。
本实施方案解释权归平乐县教育局。
